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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中包含劳动关系内容的

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中包含劳动关系内容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承包合同,或者签订的承包协议中包含劳动关系内容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超出劳动关系内容的承包合同纠纷,可按照承包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一是关于受理问题。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承包纠纷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视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做出处理,法院应当受理,一并审理劳动争议与承包合同纠纷。


二是关于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各出租车公司的具体叫法可能不一样,有的叫风险抵押金、有的叫车辆价值保证金、有的叫风险运营金、有的叫预收承包费。出租车公司收取风险保证金,有的是为了弥补车辆发生损毁、丢失等安全事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专项保证费用,还有的是为了缓解公司暂时融资困难。《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出租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收取车辆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保证金性质财物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出租车公司应当返还车辆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收取车辆保证金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今的,因之前租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车辆价值保证金若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因法不溯及既往,故该项约定不宜认定为无效,但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企业应当返还车辆价值保证金并无须支付相应的利息。


三是关于承包金。就承包金的构成,应当以双方承包合同约定的为准,但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婚、丧、病假期间的承包金减免,由于双方已自愿签订了承包协议,驾驶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金,其休假不能对抗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亦不能使出租车公司遭受停运损失。如驾驶员长时间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承包协议的,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企业的义务,并将车辆交回企业,经双方协商后可减免承包金。


四是关于最低工资。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的方式与内容是由企业提供生产工具和营业资质,驾驶员占有、使用生产工具,为企业提供劳动并向企业交纳固定费用,双方之间的承包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故驾驶员的承包收入应当视为其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或承包收入不足以弥补企业支付的固定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差额的,应当由企业补足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


五是关于休息休假。驾驶员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系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其超时工作是为了提高个人的承包收入,故无论驾驶员工作时间多长,其向企业交纳的只是固定的承包金,企业未从其超时工作中受益。驾驶员从超时工作中获得了更多的受益,该部分受益可视为对其超时工作的一定补偿,故在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驾驶员对加班工资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驾驶员相关权益应当通过日后法律、政策的完善来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