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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建立社保账户但未缴纳医疗保险

建立社保账户未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未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规定的最低年限,劳动者一次性补缴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属于劳动纠纷案件受理范围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做了列举性规定,4项明确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仲裁与诉讼的范围。但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

对于医疗保险争议案件,劳动者享有民事和行政两条救济渠道,应根据不同情形加以区分适用。如果用人单位欠缴、拒缴医疗保险费,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劳动者已经自行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后续损失赔偿产生的争议,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劳动者并非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规定的最低年限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需要缴足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自行趸缴了全部的医疗保险费,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核定与征缴工作已经完成,单位作为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主体已无须补缴相关费用,不再涉及社保管理部门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而非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用,属于赔偿损失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纠纷予以受理。